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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

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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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有利于深入推进政社分开,有利于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市委组织部始终将这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抓在手上、扛在肩上,2016年以来,先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学会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自查等工作。特别是2016年6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市委组织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健全日常审批管理机制,共审批备案42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我市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①严格兼职审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对确需兼职的,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社会组织兼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年龄和兼职届数等有关规定,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②履行审批手续。现职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经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因职务提拔或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管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③规范审批材料。重点把握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社会组织出具的邀请函,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新兼任的,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干部个人任免审批表、兼职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社会组织章程和登记证书等。2016年以来,共审批备案42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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