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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全面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编辑部

来源:阜阳日报

发布日期: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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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召开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1次会议,审议了《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市将在农村全面推行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之初,根据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解决吃饭问题是当务之急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户家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两权分离”,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温饱问题,也使几亿农村贫困人口脱贫。

  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我国开始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以把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包括村庄以外的人,突破了集体成员范围。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

  “三权分置”,既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既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土地,又能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

  我市《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稿)》提出,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规范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

  稳定农户承包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土地承包权。承包农户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

  放活土地经营权。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等,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流转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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