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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N个“第一”

编辑部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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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今年3月监察法的通过和国家监委的正式成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制度优势正在积极的探索实践中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必然有很多“第一次”,这每一个“第一次”,既记录着改革一步一个脚印的坚实足迹,也反映着纪检监察机关从“形”的重塑到“神”的重铸,正在把改革的红利逐步释放出来。

  1第一次留置

  事件回放:2017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监委依法对涉嫌贪污的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的监察权限,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余建军成为全国第一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公职人员。

  点评: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作出详细规定,确定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一个法治难题。同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还对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期限和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都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这也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必将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2第一次宣判

  事件回放:2017年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通州区监委留置,5月5日,经通州区检察院决定被逮捕。6月12日,李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李某的宣判是全国第一次对由监委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宣判。

  点评:查处李某一案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一个“快”字,从实施留置到一审宣判用时仅2个月零5天,而以往,同类案件一般需用时半年到一年。办案效率的提升首先来自于体制机制的变化、避免了重复劳动,同时与法法衔接的顺畅程度也紧密相关。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李某案件的快速办理,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后法法衔接的顺畅有序,体现了监委与司法机关配合有力,真正达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3第一次给予中管干部政务处分

  事件回放:2018年3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对陕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冯新柱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次给予中管干部政务处分。

  点评:对冯新柱的通报与以往的案例相比,有两个明显区别:其一是在事实认定部分,以前只认定违纪事实,现在既认定违纪事实又认定违法事实;其二是由以往的党纪政纪处分变为党纪政务处分,而且以前对省部级干部的政务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现在由国家监委直接给予。纪言纪语、法言法语的背后,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拓展深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履行的是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能。作为纪委监委,要用好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两把尺子”,使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生动实践。

  4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落马的“大老虎”

  事件回放:2018年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晓光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落马的“大老虎”。

  点评:挂牌即开局,开局即开工。王晓光不仅是十九大之后落马的第八虎、2018年落马的第五虎,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落马的第一虎。国家监委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第三条指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各级监委的重要职责任务。在国家监委成立后的第9天,就有一名“大老虎”应声落马,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如磐石的反腐决心,节奏不变、力度不减的反腐态度,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反腐要求,更充分证明了反腐败机构更加健全、机制更加完善、力量不断整合的今天,任何腐败分子都没有藏身之地,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目标越来越可期。

  5第一个被查处的监委主任

  事件回放:2018年4月17日,广东梅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蕉岭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温健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温健忠是全国第一个被查处的监委主任。

  点评: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手段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自身建设要求更高,一旦出现执纪执法者违纪违法的问题,就会被放大甚至引起对改革的质疑。因此,撸起袖子加油干,必须回答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为此,监察法第七章用九条的篇幅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详细规定,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温健忠上任3个月即被查处,充分说明了对于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的态度是坚决的,就是刀刃向内,对“灯下黑”问题零容忍;法律是权威的,绝不会有什么网开一面、法外开恩。

 6第一次指定管辖

  事件回放:2018年4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对江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贻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随后,安徽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国家监委指定,李贻煌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监委监察调查。李贻煌是全国第一个由上级监委指定监察的中管干部。

  点评: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这条规定为指定管辖提供了法理依据。规定指定管辖,既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增强了监察工作的机动性、灵活性、实效性,有利于充分整合、利用反腐败力量,提高办案效率。李贻煌一案因国家监委首次使用指定管辖措施而备受关注,也会为进一步探索更加高效的监察机制和力量整合途径提供经验和借鉴。

 7第一次发出通缉决定

  事件回放:2018年5月11日,经云南省监委决定,云南省公安厅发布A级通缉令,西南林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蒋兆岗潜逃被通缉。5月30日,蒋兆岗被抓获归案。这是监委发出的首个通缉决定。

  点评: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在蒋兆岗一案中,云南省监委是对蒋兆岗采取通缉措施的决定机关,云南省公安厅是负责发布通缉令并进行追捕的执行机关。20天追回“失踪”校长,高效的背后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体现了反腐败手段更加丰富、协调机制更加顺畅,打击腐败更加有力,极大地震慑了抱有跑路幻想的腐败分子,也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现实印证。

 8国家监委成立后到案的第一个“百名红通人员”

  事件回放:2018年6月22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中央有关部门和广东省委、省纪委监委长期不懈努力,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原行长赖明敏回国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到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点评:监察法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专章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追逃追赃的职责,确立了监察机关追逃追赃案件主办部门的地位。作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名到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外逃17年的赖明敏归案正是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履行监察法赋予职责的成功实践,表明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追逃追赃行动不断升级加码,震慑效应持续放大,制度优势逐渐转化为治理效能,追逃追赃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更多“第一次”将不断出现,这展示的是我们党反腐败坚定不移的态度,反映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懈的实践探索,提供的是可以借鉴参考的有益经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初衷构想正在通过这样一个个“第一次”成为现实,一个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终将在这一个个“第一次”中砥砺形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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