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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纪委规范涉刑案件“先处后移”突出执纪审查效率效果

阜南县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吕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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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执纪审查效率效果,规范涉刑案件纪律处分程序,日前阜南纪委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嫌犯罪案件“先处后移”等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该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对涉嫌犯罪移送起诉案件,原则上应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先行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政务处分暂不作出)移送司法机关,但至迟应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作出政务处分(需履行报批程序时间不计算在内)。

  据阜南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桑锴介绍,从前在查办涉刑案件中,往往会陷入误区,担心违纪事实、定性处理及涉案金额与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带来被动,纪在法后的惯性思维直接影响了纪律审查效果。此《通知》的下发,将有利于将中纪委关于“先处后移应该是常态,先移后处应该是例外”的精神在基层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体现纪在法前,彻底消除“站在审判席上的党员”“狱中党员”等尴尬情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同时,阜南纪委注重将“先处后移”工作要求传达到乡镇级纪委,强化督促指导,在全县铺开涉刑案件“先处后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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