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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查”,也要抓住重要节点

编辑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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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纪委公布曝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中,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书记刘绍纯违规收受礼金问题的细节很值得注意。2018年2月5日,刘绍纯收受了加格达奇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董庆荃以“给刘绍纯母亲买补养品”为名义赠送的1万元现金。被地区查纠“四风”行动检查组发现后,不但收钱的刘绍纯被处理,送钱的董庆荃也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财物的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财物的,都要受到党纪的惩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在原来对应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条款中,增加了“提供”二字,完善了对违纪行为双方同样要受到处分的规定。还有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等条款,在“礼品、礼金、消费卡”的基础上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多个类目。针对“收礼”“送礼”的新花样、新变种,党纪处分条例与时俱进“升级”,堵“漏”填“空”,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释放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

  恶花结恶果,恶果生恶花。“收礼”与“送礼”、受贿与行贿,是相伴对生的“毒瘤”。一起查,同遏制,才能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存空间,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滋长蔓延的土壤。党员干部既要做到“手莫伸”,也不能心存“我不收就没事,送给别人没关系”的念头,去做“不送钱物就办不成事”等不正之风的推手甚至成为害人的行贿者。换言之,一方面抱怨周围政治生态不好、社会风气不正,一方面又随波逐流、推波助澜,深谙“跑送”之道、精研“围猎”之术,角色就从“无辜者”“受害者”变成了“污染者”“加害者”。

  需要指出,有些党员干部对“收礼”与“送礼”还存在种种认识上的误区。如,以为自己收、送的不是真金白银就够不上违纪违法,以为收、送电子红包、网络购物卡,数额不大就不算啥。要知道,收送礼金、礼品的违纪定性,受贿行贿的定性、量刑都是按累计金额计算的,一次不多收、或者定个“安全标准”只收多少元以下,都纯属自欺欺人。“收”“送”一次,不一定会达到法律概念上的行贿受贿标准,但多次就危险了,而且一旦开了这方面的口子,收、送都会习惯成自然,有了第一次就会有下一次,很难刹住车。所以,不要对“收一点”“送一点”不以为然,每一点、每一次其实都是给自己和对方“挖坑埋雷”。

  节假日,既是“四风”问题高发期,也是“收礼”与“送礼”、受贿与行贿的易发期。从2014年以来的相关数据看,每年9月、10月查处问题数中,“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等往往高于同类问题的年均查处数。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例及司法机关判决的众多职务犯罪案例也不难看出,节日期间是“收礼”“送礼”及受贿行贿行为的高发时段。

  落实和推动“一起查”,应当抓住重要节点。既要严查“收”的一方,也要细查“送”的一方,只要“踩线”,一律依纪依法处理。一起查,两手硬,才能深化标本兼治,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和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提供有力支撑,推动“不敢”到“不想”。(冯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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