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例】文某某,中共党员,Z市G局副局长。2016年国庆期间,文某某违规接受辖区内私营企业主刘某的安排,到中山、澳门等地游玩,旅游期间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均由刘某及其朋友承担。文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相关费用。
【条例原文】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律先生”如是说】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文某某是Z市G局副局长,刘某属于文某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与文某某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具有相当的关联性。文某某接受刘某安排的旅游并由其承担费用,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这种“可能”,并不是以接受安排的党员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是根据客观情况由组织分析判定。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某些单位或个人企图通过此,对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施加影响,从而使得该党员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所以本条款强调的是预防,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向“围猎者”与甘于被“围猎者”亮剑,新修订并将于10月1日执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案如果发生在新修订的《条例》生效后,不仅文某某会受到党纪处分,刘某作为“提供”者如果是中共党员也要被追究党纪责任。
国庆节长假即将来临。不少人打算利用假期放松身心,游览大好河山,增加人生阅历。但是,作为党员干部千万要注意,假日出游期间要严防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围猎”。无论走到哪里,都应牢记纪律规矩,千万不能为了“省钱”,让管理服务对象或用公款为自己“买单”,从而触犯党纪。本案中文某某被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不仅经济上没有得到“实惠”,而且还让个人形象“丢丑”。
【“纪律先生”提醒】作风问题无小事,近日阜阳市纪委监委下发通知,重申“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纪律要求。节点也是“考点”,党员干部要绷紧纪律之弦,警惕打着各种旗号的活动安排,管住手、管住腿更要管住心,远离党纪条规“红线”,心情舒畅出游,风清气正过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