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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编辑部

来源:安徽日报

发布日期: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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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这是全面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安徽方案”。

  《实施细则》提出,要完善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定期研究制度,省委常委会会议每年、市委和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明确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明确了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等五类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规定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并落实对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干部考察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夏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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