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南县纪委监委出台《阜南县纪委监委技术协助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协助工作的管理,助力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规定》明确,县纪委监委采购的照相机、摄像机、夜视仪、手机取证设备以及身心监护仪设备等,指定由负责信息技术工作的第八纪检监察室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保障设备正常使用;同时负责为委各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办案技术协助,包括视听协助、手机取证、身心监护等。
《规定》要求,为严格规范运用技术协助相关措施,办案室(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确需技术协助调查的,填写技术协助呈批表,根据被调查对象级别,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第八纪检监察室与委托部门充分沟通技术协助有关的案件问题,明确技术协助方向,并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规定》指出,受指派承办技术协助审查的人员,遇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回避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技术协助应当依据“一案一记、一事一记”做好受理登记、过程登记和结果登记,要在相关文书上体现审批和具办过程,确保技术协助可追溯,保证案件安全。技术协助有送检材料的,应从送检材料接收到技术协助工作完成后的送检材料退回,做好移交接收登记、过程安全可控、退回验收登记等工作。
《规定》强调,技术协助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协助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书进行,严禁提供超出审批范围的技术协助。承办人员在参加技术协助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和技术协助内容。技术协助完成后,承办人员要将相关文书、协助结果等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并将相关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保存期限与案件保存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