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借物这些“小问题”如果不抓不管,势必会变成“大祸害”。广东省四会市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志森的违纪违法案件正是新《条例》第九十条所规定的违纪情况的真实反映。
本案中的邓志森从基层乡镇调任四会市水务局一把手后,将入党初心置于脑后,虚荣心渐起,坦然接受了工程商吴某主动出借的豪华越野车。组织对他进行“咬耳扯袖”,他不但假整改,更因为这一辆豪车,和吴某之间形成了违纪违法的利益交换关系,为吴某在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一系列便利条件,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公务执行的公正性。
不仅如此,也正因为这一辆豪车,邓志森的私欲急剧膨胀,一步步滑向了腐败的深渊。他讲求名牌,追求奢华,对下属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方送来的各种行贿礼品和现金来者不拒,更为扭曲的是,他将这些赃款赃物都视为他人的“心意”,完全丧失了纪律的底线。
邓志森的案例引人深思、发人警醒,充分反映了新《条例》修订补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折射出少数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存在的真实问题。结合学习贯彻新《条例》的要求,我们应当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监督查处,强化新《条例》的刚性运行。一是持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党员干部精神上缺“钙”,忘了入党初心,信念自然动摇,各种贪慕虚荣的追求就会孕育而生,也会因此陷入违纪违法的泥潭。二是构筑更加严密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公权力的公正运行,把破纪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抓早抓小,及时切断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三是按照新《条例》要求严格执纪,如果出现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情形,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以此强化纪律约束,树立起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意识。(宋伟 作者系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