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为什么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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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日报

发布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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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机关党员小张看了《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又给“纪律先生”留言,希望详细了解一下《条例》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情况。

  【条例原文】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纪律先生”如是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具体化。要求既用纪律标准来教育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又用纪律戒尺来追究和惩处违纪的党员和干部,从而达到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目的。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的问题,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利器。

  “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自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新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围绕主责,当好运用“四种形态”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要把功夫下在平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纪律教育和规矩约束,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

  【“纪律先生”提醒】全体党员要坚定党性原则强担当,新时代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习惯接受监督,做到时时守纪不逾矩,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纪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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