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关怀,不断巩固和扩大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阜南县纪委监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印发了《关于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关怀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旨在对县纪委监委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决定执行后的一定时期内,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关怀、教育等工作,充分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关怀,切实维护好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动力,使其解除顾虑,轻装上阵,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办法》规定,教育关怀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共同实施,县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所在党组织(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教育关怀工作应采取直接面向受处分人员本人、家庭、所在单位等方式进行。对不在本地的受处分人员,也可采取委托或以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应当做好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关怀回访的统筹协调工作。
《办法》要求,教育关怀回访工作应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处分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程序进行。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将教育关怀工作以及受处分人表现情况汇总,填写《受处分人员教育关怀工作登记表》,并在影响期(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送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应建档保存,党员领导干部的还应归入廉政档案。
《办法》还规定,对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人员开展日常管理、监督、教育关怀工作的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将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