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纪委监委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乡案县审工作的规定》,对原有的乡案县审规定进行了改进完善,明确了适用范围、审理方式,科学界定了县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案件与乡镇党委、纪委审定案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
一是迅速传达文件精神。组织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通过工作例会、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乡镇纪委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文件精神,提高乡镇纪委、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深刻认识到乡案县审工作对促进基层纪律审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所起的重要作用,与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
二是实施立案预审制度。明确规定乡镇纪委应在立案前填写《乡案县审立案预审表》,连同证据材料报送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由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对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履行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经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同意后,由乡镇纪委立案并开展进一步的审查工作。
三是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乡镇纪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立案审查的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在提请乡镇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处理之前应当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乡镇纪委应在接到书面反馈意见后10日内作出处分决定。
四是规范卷宗整理归档。要求乡镇纪委对照《乡镇纪委模板卷宗》的要求按顺序整理装订案件卷宗,避免装订混乱、材料缺失等问题的出现。实行案件卷宗专人负责制,规范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卷宗的完整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