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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发布《办法》严刹选人用人"歪风" 重点检查五类内容

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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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监督检查包括哪些重点内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要向上级报告?出现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时哪些人员要被追责?《办法》一一明确,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带您一览其中看点。


  看点一: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5个方面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2、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3、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4、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5、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看点二: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内容进行了明确:


  1、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2、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3、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看点三: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等12种情况要向上级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1、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3、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4、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5、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6、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7、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8、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9、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10、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11、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12、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办法》同时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看点四:“一报告两评议”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参考


  《办法》提出,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


  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


  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具体实施要求——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看点五: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工作方法防治并举


  有关专项检查,《办法》提出,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此外,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有关离任检查,《办法》明确,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有关问题核查,《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看点六:出现违规选人用人问题,这些人员要被追责


  《办法》明确,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同时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追究不同人员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的情形:


  1、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2、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3、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的情形:


  1、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2、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3、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4、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的情形:


  1、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2、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的情形:


  1、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2、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3、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此外,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如何处理,《办法》也进行了明确——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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