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实施意见”从严格落实工作措施、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力度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实施意见”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实施意见”强调,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同时规定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协助审核作用。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李晓群 姜慧慧)
·短评·
确保“红头文件”合法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红头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我省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审核范围、确定了审核主体、规范了审核程序、明确了审核职责、强化了审核责任。同时提出了完善审核工作方式、推进审核信息化建设、加强台账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还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能力建设、强化指导监督等方面提供保障,将有效解决“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进一步确保“红头文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