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这为新时代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问责本身不是目的,它意在唤醒人们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担当就是责任,“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近期中办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这既是对“问责”“追责”的科学部署,也是对“担当”“负责”的鲜明号召。问责能不能发挥震慑威力、释放激励效能,同人们对问责的准确理解程度和问责体系是否健全密切相关。当前,亟须通过科学规范问责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重视责任担当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品格和优良传统。肩负重要历史使命的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责任问题。如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随着历史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党对问责的理解日渐成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化问责,着力通过科学规范问责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就告诉我们,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并通过强化问责来倒逼责任落实。同时,这也表明问责作为一种督促手段,其本质目的在于“负责”,推动权力规范运行,激发干部担当作为。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调研时曾指出,“要从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入手,使每个岗位都职责和分工清晰、每项工作都程序和目标清晰、每项奖惩都认定和执行清晰,促使广大干部勤奋敬业、勇于担当、甘于奉献”。诸多事例表明,如果把问责仅仅看作是一种约束,则是对其科学内涵的误读,也不利于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事实上,问责的本质含义是既要对不作为行为追责,也要对干事创业者负责。只有通过科学规范问责,才能唤醒责任意识、激励担当作为,才能克服“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心态,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氛围,才能回归问责的原初价值旨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在系统规划的基础上,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使党内问责有了正式的党内法规依据,从问责主体、通报、归档、处置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对问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提高了党内问责机制的可操作性。这些都说明,问责必须严格规范程序、科学稳妥推进。当前,还需着力构建结构完善、运转协调、执行有力、权责明晰的问责机制和环环相扣的问责程序,使“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的要求得到落实,防止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简单化,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精准问责、有效问责。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当前问责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积极回应。
实践证明,问责本身不是目的,不只是一个处理结果,更不是一“问”了之,而是要通过问责查摆突出问题,抓好后续跟踪督办,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进而解决根本性、长远性、深层次的问题。对此,问责后需要加强对“人”和“事”的跟踪管理。就对“人”的跟踪管理而言,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其不断增强理想信念和规范用权的意识和能力,自觉“补钙”“强骨”,练就“金刚不坏之身”,经受住各种风险和困难考验。同时还要加强心理疏导,防止当事人出现心理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关心关爱干部。对待被问责的党员干部也应该有这种关怀关爱,让其依然体会到组织和人民的信赖和支持。就对“事”的跟踪管理而言,重点是要举一反三,系统思考引发问题的主要原因何在、有无政策漏洞、问责后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如何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等。这实际上就是运用系统性思维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去把握事物、思考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整改措施的督查,以防将问责简单化地理解为仅仅是惩处,而不是要系统性地解决问题。只有将后续跟踪管理一并纳入问责的系统性工程中来,才能真正释放问责的正能量,彰显问责的原初价值,更好地激发干部担当作为。总之,科学规范的问责能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拧紧责任“发条”,激励干事创业。(作者: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