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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脱贫攻坚实施四大增收行动扶持政策

编辑部

来源:阜阳日报

发布日期: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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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攻坚实施四大增收行动扶持政策中,注明实施期限的为阶段性扶持政策;未注明实施期限的为年度扶持政策。


  一、贫困劳动力就业扶持增收政策


  1.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返乡就业熟练工人(技术骨干)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其中,对吸纳返乡就业熟练工人(技术骨干)给予的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支出。


  2.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技师学院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就业见习3—12个月,见习补贴不低于每人每月2000元的,按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见习单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3.贫困劳动者到小微企业就业,在阜城三区工作月工资超过1280元、在四县一市工作月工资超过1180元的,分别给予个人640元、590元的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如遇政策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4.贫困户家庭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个人意愿优先安置到基层特定岗位就业(月薪待遇包括:基础薪资,阜城三区每月不低于2600元、四县一市每月不低于2400元;绩效薪资,每年不低于3600元;工龄薪资,每年不低于30元)。


  5.贫困劳动力在公益岗位或居家就业的,年工资收入高于3600元(含)低于6000元(不含)的,按实际工资收入的50%给予个人岗位补贴。年工资收入高于6000元(含)的,按实际工资收入的60%给予个人岗位补贴,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16—59周岁贫困劳动者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60周岁以上贫困劳动力补贴由当地财政支出。


  6.贫困劳动者外出务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500元交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7.贫困劳动者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8.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企业,带动其他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9.对有创业需求的贫困劳动者全部给予免费创业培训。


  10.对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者全部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1.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者提供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政府贴息贷款。


  12.对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得重复享受),同时可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对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家庭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到阜阳技师学院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四包两免一补两稳”政策(包吃、包住、包学技能、包就业,免学费、免学杂费,每学年每生再补贴2000元生活费,确保稳定就业、稳定收入)。


  二、带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扶持增收政策


  13.疫情防控期间,带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贫困劳动力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每带动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14.对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市稳产保供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蔬菜、粮油、肉蛋奶等纳入市级稳产保供名单的带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贡献情况,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带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3—5月。对疫情防控期间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6.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养殖场外建设的洗消中心视为附属设施用地。


  17.疫情防控期间,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菜篮子”产品、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加工企业按规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重点解决家禽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18.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涉及疫情防控产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涉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在落实上级财政贴息、银行降息政策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确保贴息后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19.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涉农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0.阶段性减免涉农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涉农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涉农企业的影响。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涉农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涉农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涉农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1.疫情防控期间,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免费提供蔬菜、水果、米面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22.对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对扶贫车间给予补助。为贫困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23.疫情防控期间,扶贫车间将设备、原材料等运送到贫困户家中进行居家加工的,由当地财政按照每户每月不高于200元的标准给予扶贫车间补贴。


  三、农业特色产业扶持增收政策


  24.对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发展特色种养的贫困户实施产业规模达标奖补、效益奖补、基础设施奖补、订单溢价收购农产品补贴、产业保险补贴等(具体奖补标准见各县市区扶持政策)。


  25.对实施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的贫困户、带贫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符合扶持奖补条件的,在《阜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阜政办〔2019〕31号)的基础上,给予起点标准、评选评定等方面倾斜扶持。


  26.引导和支持有劳动能力、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群众,因地制宜实施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对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特色农业到户项目在原奖补基础上提高20%(具体奖补标准见各县市区扶持政策)。


  27.疫情防控期间,对带贫成效较好、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蔬菜、畜禽类经营主体给予财政补贴扶持,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0%(具体奖补标准见各县市区扶持政策)。


  28.2020年4月底前,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速生叶类蔬菜连片50亩以上(含)、大棚种植30亩以上(含)、60%以上产品主供本地市场的,纳入县(市、区)蔬菜类保供企业名单,由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亩200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29.疫情防控期间,落实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和农业生产资料“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四、农产品销售扶持增收政策


  30.疫情防控期间,对与贫困户签订1年以上就业合同(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的本地电商企业,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户给予电商企业1万元奖补,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成功开设网店并且网络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贫困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补;该网店本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2.疫情防控期间,贫困户网上销售产品产生的快递费用,按照实际发货面单数量给予每单1元的奖补,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3.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电商产业园区)的中小微电商扶贫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房租。


  34.对年收购我市贫困户自产农产品(粮食除外)金额5万元以上的本地和外地采购商,按照收购金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


  35.对收购贫困村、贫困户自产农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由省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其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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